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四川省大学生体育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大学生体育协会,英文名: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of Sichuan,英文缩写:FUS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全省高等学校、社会体育团体、体育公司以及体育相关产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向全省大学生,团结社会各界人士,促进四川省大学生交流与合作,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为四川省大学体育事业的普及和提高,为振兴中华体育事业而努力奋斗,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本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高校体育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二)动员和争取社会各界力量,关心和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体育工作;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和促进全省高校体育全学段教学,推进和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服务和支持全省大中小幼体育一体化建设;协助组织全省性学生运动会;研究制定大学生体育竞赛发展规划;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制定全省大学生体育竞赛计划、制定竞赛制度、规程、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大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加强本协会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的开发保护;

(四)负责对会员单位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注册管理;负责会员单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关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构建学校体育大数据平台;

(五)制定省内高等学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级评定体系和培训计划;构建完善青少年后备体育人才培养体系;指导省内高校课余训练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提升学生运动竞技水平,选拔优秀学生运动员。

(六)负责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省和地区大学生体育组织及其他大学生体育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组建参加国家级竞赛的四川省大学生代表队;代表四川省参加和承办国家级、省级大学生运动会单项体育比赛、活动等;

(七)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高校体育工作发展实际,组织开展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咨询和学术研究,提升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专业水平,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四川省体育教育重大规划的实施;

(八)从事并完成法律法规授权、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

(五)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接纳的热爱和支持大学生体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六)协会吸收全省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体育教师、体育工作者,以及热心学生体育事业的社会人士进入本会理事会或其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协会执行的各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并在规程中明确规定其成员应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

(八)在所辖范围内,依据本章程及本协会相关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开展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并承担责任;

(九)承认并接受本协会仲裁委员会、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仲裁委员会对行业内纠纷的管辖权;

(十)向本协会报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十一)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① 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② 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③擅自参加未经本协会授权的冠以“四川省(省级)大学生(高校)”的体育赛事活动;④不再符合会员条件;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⑥自行解散或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或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资不抵债、破产等情形。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但其对本协会及其他会员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责任和财产义务并不免除。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原则上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超过50个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领导秘书长开展各项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发展本协会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省市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有关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理事会及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四川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由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4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